新余市中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晓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7BB4GC0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文新路508号新隆世纪华城2、5栋2-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6
(2022)赣0502民初604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吴**,刘**,刘*,龙**,刘*
新余市中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2-08-23
(2022)赣0502民初604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新余市中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龙**,刘*,吴**,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7
(2022)赣0502民初489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梁**
新余市中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2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正式入驻绿景水岸小区,沿用上一家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延续收取物业费和电费,由于一期二期住房的部分地下室、部分地下车库不可以直接接表,通过接当事人的电表来提供用电,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部分地下室、部分地下车库(终端用电户)以0.80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按0.62元/度上缴供电公司。经统计,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入驻户(终端用电户)用电12370.1度,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入驻户(终端用电户)电费2226.62元。
当事人加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十六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编第八条第(一)项“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26.62元人民币。
2226.62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