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张哥秘制驴肉火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忠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882MA46WQYB1U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自由街电视台门面房1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处罚〔2025〕143号
当事人在经营中于2025年4月18日在柏香以每斤50元的价格购进熟马肉16斤,制作成驴肉丸、驴火烧夹馍,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熟驴肉每斤120元),已售完,货值金额1920元,违法所得1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8.1.5,备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情节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2.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15360元。合并执行:16480元。
1536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