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镇兴盛粮油食品批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1622BC9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沙河镇街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04号
当事人沙河镇兴盛粮油食品批发超市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用于销售的2袋罗小町香辣牛肉(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9个月)和1袋桃李鸡蛋香面包(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1日,保质期至2023年11月9日)超出保质期,并且在超出保质期后各售出1袋。每袋罗小町香辣牛肉(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9个月)的销售价格为5元,购进价格为4元。每袋桃李鸡蛋香面包(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1日,保质期至2023年11月9日)的销售价格为4.5元,购进价格为4元。货值金额共计14.5元,违法所得共计9.5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李宪春、周文龙在接到投诉后对沙河镇兴盛粮油食品批发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1袋罗小町香辣牛肉(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9个月)超出保质期。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32中较轻的裁量标准以及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罗小町香辣牛肉1袋);
2. 没收违法所得9.50元;
3.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9.50元。
5009.5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