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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名亨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MA3AMHH57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延伸段以南鹰潭市龙虎山天然茶油有限公司5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年9月4日下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在当事人的2楼原料区放置未见标签标识的物料,包括: A1料11袋,B料71袋,B1料47袋,C料29袋,C1料41袋,E料78袋,F1料15袋,H料33袋,咖啡料6袋,五谷二号5袋,五谷五号8袋,五谷四号6袋,G料47袋,未见标号料16袋(其中用养鱼饲料的蛇皮袋装的半袋A1 料11袋,B料7袋,B1料7袋,C料5袋,C1料13袋,E料12袋,F1料4袋,H料4袋,咖啡料6袋,五谷二号5袋,五谷五号8袋,五谷四号6袋,G料3袋)。在1楼成品库区放置未见标签标识材料I料128袋。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91袋用养鱼饲料的蛇皮袋装半袋物料进行查封(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强制[2025]94号})。我局于9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2025年9月5日对当事人法人代表胡行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法人代表向我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鸡精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当事人停止生产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鸡精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91袋用养鱼饲料的蛇皮袋装的半袋回收原料; 2、罚款41000元,上缴国库; 3、责令停产停业7天。
41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贵市监处罚﹝2025﹞11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这3批次的鸡精是因为生产设备临时故障以及新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当事人2024年10月8日生产的土鸡鲜精(复合调味料)生产了2件(10袋/件),全部销售至武义赫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为100元/件,该批次土鸡鲜精(复合调味料)货值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当事人2025年1月18日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生产了1件(10袋/件),全部销售至全部销售至上饶市广丰区妇幼保健院(上饶市广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销售价为100元/件,该批次鸡精(调味料)货值为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当事人2025年3月20日生产的高汤土鸡(复合调味料)共生产了5件(10袋/件)全部销售至云南省昆明市经销商周云,而后云南省昆明市经销商周云销售1件(10袋/件)至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世纪金源学校(贰食堂),销售价为80元/件,该批次高汤土鸡(复合调味料)货值为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这3批次的鸡精货值为700元,违法所得为700元。由于时间长,消费者零散,暂时未召回这3批次不合格的鸡精。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土鸡鲜精(复合调味料)、鸡精(调味料)和高汤土鸡(复合调味料)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50000元;两项合计507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3
贵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查,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胡行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共生产了15件(10袋/件),全部被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以100元/件销售至蒙城县新发地方干鲜商贸。后来蒙城县新发地方干鲜商贸销售1件至蒙城县辛集小摇篮幼儿园。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TWJS25021040)之后,当事人立即对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进行召回。经最终确认,当事人共从蒙城县新发地方干鲜商贸召回6.9件(69袋),其余8.1件(81袋)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由于时间长久,已经被销售完毕,几乎无召回的可能性。综上,当事人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的货值为1500元(100元/件×15件),违法所得为810元{100元/件×(15件-6.9件)}。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该细则的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处以罚款,罚款裁量幅度较大的,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档次,依次为罚则规定的最低限值的10%以上30%以下、30%以上70%以下、70%以上100%以下。”以及第二十八条 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处以罚款的,适用一般档次。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 TWJS25021040)后积极作为,全面停产停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故我办案机构决定给与当事人减轻处罚中的一般档次处罚,并按罚则规定的最低限值的30%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最低限50000元人民币的30%额度1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鉴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6.9件(69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人民币; 3、处罚罚款1500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165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4
贵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胡行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品牌为小皇帝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和小皇帝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是同一批次生产的不同包装分包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当事人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和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分别生产了20件(10袋/件)和10件(10袋/件),其中20件(10袋/件)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于2025年1月10日以90元/件的单价销售至阜阳市王敏调味料商行,10件(10袋/件)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于2025年1月18日以100元/件的单价销售至九江市益平调料商行。后来,阜阳市王敏调味料商行销售1件(10袋/件)至利辛县王人镇中心卫生院曹店敬老院食堂,九江市益平调料商行销售1件(10袋/件)至九江市柴桑区港口中学。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这2份《检验报告》{(№: FCJ2500070213)和(№: DS0725-030530005)}后,当事人立即通知阜阳市王敏调味料商行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和通知九江市益平调料商行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经最终确认,当事人从阜阳市王敏调味料商行召回13件(10袋/件),从九江市益平调料商行召回8件(10袋/件)。其余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7件(10袋/件)和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2件(10袋/件)由于时间长久,已经被销售完毕,几乎无召回的可能性。综上,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7件(10袋/件)和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的货值分别为1800元(90元/件×20件)和1000元(100元/件×10件),两地货值合计2800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7件(10袋/件)和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的违法所得共计为28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和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该细则的第四章 处罚的裁量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有一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的;(二)有二项以上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当事人有2项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该细则的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处以罚款,罚款裁量幅度较大的,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档次,依次为罚则规定的最低限值的10%以上30%以下、30%以上70%以下、70%以上100%以下。”以及第二十八条 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处以罚款的,适用一般档次。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 TWJS25021040)后积极作为,全面停产停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故我办案机构决定给与当事人减轻处罚中的一般档次处罚,并按罚则规定的最低限值的30%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最低限50000元人民币的30%额度1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鉴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高汤鸡精(复合调味料非即食)13件(10袋/件袋)和鸡精(复合调味料 非即食)8件(10袋/件),共计21件; 2、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处罚罚款15000元;两项合计178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5
贵市监稽知处罚﹝2024﹞2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苠馨?鸡精调味料内包装的布局与雀巢产品公司第7088329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当事人涉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5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