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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爱一玛电动车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井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2MADLGH5J0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新华园小区东数6门(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南市监处罚〔2024〕10001号
桦南县爱一玛电动车店于2024年5月27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现从事电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摩托车及罗配件零售;电池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轮胎销售;洗车服务;润滑油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从九号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由该公司生产的暗灰色“九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型:TDT100Z;制造日期:2024年7月9日)3台。购进价格为每台人民币1299元,在该店以每台人民币13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2024年9月5日对购进的3台电动自行车仅对其中一台进行了加装,至案发止,当事人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至案发止,该店购进的3台九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车型:TDT100Z)包括当时人擅自加装的1台电动自行车标价销售,但未销售出去。由于2024年11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厂家对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进行召回,目前3台电动自行车均已召回。本案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人民币13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以1千元罚款。
1000.00元
-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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