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311MA68X9YF9T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光辉村1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8
(2025)川1423民初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和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
洪雅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3
(2025)川0302民初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自贡市汇熙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邱*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5
(2022)川0184民初265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华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
崇州市人民法院
4
2022-08-10
(2022)川0184民初265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华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
崇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自沿市监处〔2025〕51031125000001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21年2月3日经核准登记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光辉村1组的住所从事种植、销售:水果、蔬菜;生产、加工及销售:肉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冷冻食品、豆制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网上贸易代理。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品名:食小萌嗦了个笋(泡椒味)(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编号为:6975849220398。经在中国物品编码查询中心官方网站查询该产品包装标注的商品条形码(条形码号6975849220398)信息为:“企业名称:四川食小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4栋5层29号,厂商识别代码:697584922,条码状态: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品名:食小萌手剥笋(泡椒味)(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编号为:6975849220534。经在中国物品编码查询中心官方网站查询该产品包装标注的商品条形码(条形码号6975849220534)信息为:“企业名称:四川食小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4栋5层29号,厂商识别代码:697584922,条码状态: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
经查,四川食小萌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两者是委托加工生产关系,合同中约定:“甲方包装袋子、盒子、纸箱等包装材料上的文字全部由乙方审核签字,出现因包装上文字错误、标识标注错误造成的损失(如:包装材料作废、消费者投诉、职能部门罚款等)由乙方负责。”。上述两批次涉案产品由四川食小萌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涉案产品上标注委托方编号分别为:6975849220398、6975849220534的商品条码是符合《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但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6.1.3 的要求:“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经查,涉案产品确系被委托方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审核疏漏导致外包装上未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品名:柠檬味竹笋(商标:食小萌?,净含量:38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4日)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标签印制有以下文字内容“产品名称:柠檬味竹笋”,其品名属于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所指的“新创名称”,产品真实属性为酱腌菜。该产品品名无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也未使用与品名相同的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标注产品类型。
综上,上述涉案产品食小萌嗦了个笋(泡椒味)(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和食小萌手剥笋(泡椒味)(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两批次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6.1.3 的规定;柠檬味竹笋(商标:食小萌?,净含量:38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4日)批次产品不符合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
没收违法所得0.0953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2
自沿市监罚字﹝2024﹞62号
标签未标注产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1、没收违法所得1240.00元;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3
自沿市监处〔2024〕51031124000085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21年2月3日经核准登记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光辉村1组的住所从事种植、销售:水果、蔬菜;生产、加工及销售:肉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冷冻食品、豆制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网上贸易代理。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品名:手剥笋(香辣味)(商标:妙鼎?,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7日)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标签印制有以下文字内容“食品名称:手剥笋(香辣味)”,其品名属于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所指的“新创名称”,产品真实属性为酱腌菜。该产品品名无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也未使用与品名相同的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标注产品类型。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品名:泡椒笋尖(商标:源笋?,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标签印制有以下文字内容“食品名称:手泡椒笋尖”,其品名属于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所指的“新创名称”,产品真实属性为酱腌菜。该产品品名无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也未使用与品名相同的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标注产品类型。
综上,上述涉案产品手剥笋(香辣味)(商标:妙鼎?)、泡椒笋尖(商标:源笋?)涉案产品的标签不符合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的规定。
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手剥笋(香辣味)(商标:妙鼎?,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7日)2件(40袋/件),销售价格为120.00元/件,货值金额24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泡椒笋尖(商标:源笋?,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10件(50袋/件),销售价格为100元/件,货值金额1000.00元。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的两批次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240.00元,即违法所得124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0.1240万元,罚款0.1000万元
1000.00元
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