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百兴镇冉小敏烧仙草奶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冉小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CH58337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百兴镇新街社区杨锐家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30号
经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合法有效,其店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30元,当事人无使用记录,未建立销售台账,视为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出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其货值金额为30元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有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已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5、当事人的经营者冉小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6、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该案的事实及其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
7、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截取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1-6均由当事人的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