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兴隆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祥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B1XUX0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刘家冲村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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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62号
2026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在包装材料储存区域右侧货架从上至下第二层发现存放柴火芝麻饼(红糖花生碎)外包装袋6捆共计5107张,标签标注品名:柴火芝麻饼(红糖花生碎);配料:小麦粉、白砂糖、红糖、植物油、芝麻、花生米、葡萄干、青梅丁、冬瓜粒、姜糖片;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等;净含量:750g;制造商:长阳兴隆食品厂;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g)含能量1700千焦(KJ)(营养素参考值20%)、含蛋白质7.8克(g)(营养素参考值13%)、含脂肪15.3克(g)(营养素参考值26%)、含碳水化合物58.9克(g)(营养素参考值20%)、含钠115毫克(mg)(营养素参考值6%)。在同一货架第三层发现土家大麻饼包装纸11捆,标签标注品名:土家大麻饼;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芝麻、花生米、青梅丁、冬瓜粒、黑芝麻、桔饼丁;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等;制造商:长阳兴隆食品厂;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g)含能量1700千焦(KJ)(营养素参考值20%)、含蛋白质7.8克(g)(营养素参考值13%)、含脂肪15.3克(g)(营养素参考值26%)、含碳水化合物58.9克(g)(营养素参考值20%)、含钠115毫克(mg)(营养素参考值6%)。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土家大麻饼进行营养成分检测,2025年2月27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产品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A2250092627101001C的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与土家大麻饼外包装袋“营养成分表”所标示内容一致。
2026年7月6日,当事人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柴火芝麻饼进行营养成分检测,2026年7月10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产品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A2260562035101001C的报告中检测项目:蛋白质,脂肪,钠的检测结果显示:“序号:1,项目名称:蛋白质,单位:g/100g,检测结果:7.65,检出限:氮的检出限:0.008,检测方法:GB 5009.5-2025第一法。序号:2,项目名称:脂肪,单位:g/100g,检测结果:15.35,检出限:/,检测方法:GB 5009.6-2025第二法。序号:5,项目名称:钠,单位:mg/100g,检测结果:140,检出限:定量限:3,检测方法:GB 5009.91-2017第一法;能量和碳水化合物的结果依据GB 28050-2025问答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如下:编号:1,计算项目:能量,单位:KJ/100g,计算结果:1768。编号:2,计算项目:碳水化合物,单位:g/100g,计算结果:62.8。”经执法人员计算得出上述柴火芝麻饼(红糖花生碎)外包装袋“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蛋白质≥6.24(80%×7.8g/100g)、脂肪≤18.36(120%×15.3g/100g)、钠≤138(120%×115mg/100g)、能量≤2040(120%×1700KJ/100g)、碳水化合物≥47.12(80%×58.9g/100g),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该产品在保质期内的钠含量应≤138mg/100g(115mg/100g×120%),该产品的钠含量实际检测数值140mg/100g已超出了产品外包装标示值的最大允差范围。当事人于2026年4月2...[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柴火芝麻饼(红糖花生碎)外包装袋6捆共计5107张,并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