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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阳优品(重庆)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琴优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EGTC024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火炬大道5号2幢15-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1025号
经查:御阳优品(重庆)酒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EGTC0241,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琴优,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火炬大道5号2幢15-13号,主要在抖音平台销售酒。 ? ? 当事人有食品经营备案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万州购买了散装白酒,在成都和万州的中药材市场购买了食药同源的配料,未收集票据,按照其配方的比例,在白酒中加入水、杜仲叶、黄芪、黄精、人参(5年内人工种植)、山药、茯苓、肉苁蓉、枸杞子、覆盆子,大枣,地黄,党参,当归,山茱萸,肉桂,桑葚,白芷,甘草,牡蛎,蜂蜜,在办公室用酒坛泡制了一个月,总共泡制了30斤,调试酒品和检验用掉一部分酒,其余酒于2025年8月21日拿来灌装,灌装的瓶子和包装是当事人在徐州博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制的,包装上的标签内容是当事人提供给该公司的,罐装并包装完后,当事人将该此款御阳兄弟炮制酒在抖音上进行销售。总共销售了28单,线上标价449元/瓶的酒销售了25单,其中24单实际成交价为99元/单/瓶,另1单为1瓶,成交价119元;线上标价886元的酒销售了2单,其中1单为2瓶,实际成交价为1422元,另1单1瓶实际成交价531元,线上标价3108元的酒销售了1单,实际成交价3103元。货值金额为449元/瓶×25瓶+886元/瓶×3瓶+3108元/瓶×1瓶=16991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进行了点对点召回退款,截止调查终结时,退回27单,未退回的1单订单编号为6945965133624972514,标价499元/瓶,实收99元,故违法所得为99元,28单均未退货。涉案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吻合,当事人自述销售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且销售订单显示该产品第一单销售时间为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予以采信,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下架停止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2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御阳兄弟泡制酒的商品标签中写有“药食同源配料表:杜仲、黄芪、黄精、人参山药、茯苓、肉苁蓉、枸杞子、覆盆子等”、“白酒执行标准:GB/T 1078.2”、“泡制酒执行标准:GB/T27588”的字样。当事人自述御阳兄弟泡制酒的配料有白酒、水、杜仲叶、黄芪、黄精、人参(5年内人工种植)、山药、茯苓、肉苁蓉、枸杞子、覆盆子,大枣,地黄,党参,当归,山茱萸,肉桂,桑葚,白芷,甘草,牡蛎,蜂蜜,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产品,也无生产的相关原料,上述内容执法人员予以采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上述规定的配料,但御阳兄弟泡制酒的标签未标识全部配料,且将“杜仲叶”标识为“杜仲”。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 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当事人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但御阳兄弟泡制酒标签上标注了两个执行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玖拾壹元整(¥16,991.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玖元整(¥99.00)。
16991.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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