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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玉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GYR9X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镇赉县建平乡大岗林场家属楼一楼6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134号
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经营者韩立志进行了询问。经询问,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经营者韩立志承认了其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未加价销售商品,无违法所得。
2025年5月7日,建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7日内整改。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327“较轻”的规定。 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妥否,请批示。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2
镇市监处罚〔2024〕138号
2024年6月12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 经营者韩立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经营者韩立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建议责令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3
镇市监处罚〔2023〕244号
2023年10月1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镇赉镇馋员外超级排骨米饭店经营者范喜为 采购食品时对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4
镇市监处罚〔2023〕134号
2023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北岗饭店经营者韩立志 采购食品时对部分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并当场给予警告。 2023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韩立志 仍未进行进货查验,其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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