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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柿子杨运龙日杂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运龙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6KBLDP0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柿子镇新生村桐子湾社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7.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2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5〕20号
第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第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3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5〕22号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二、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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