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白霓金龙鑫鑫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德光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055424281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白霓镇武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109号
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以25元/袋的价格从崇阳县白霓个体工商户王行政处购进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蒜香小排,净含量:40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60510734,执行标准号:SB/T 10379,生产日期,2024年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贮存方法:-18℃以下冷冻保存,产地:广东省佛山市,生产者:广东粤勤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良登工业区东横路1号三层,电话:13720283780、13720380737”等内容的“楚粤风?蒜香小排3袋。购进后,放置于操作间冰箱内,作为食品源料加工制作食品销售,2025年4月3日,上述“楚粤风?蒜香小排”加工制作成“红烧排骨”菜品供消费者食用1袋,销售价格88元。至案发,上述“楚粤风?蒜香小排超过保质期后已使用1袋,剩余2袋未销售,货值金264元,违法所得88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库存食品原料进行了清理,未发现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