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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中江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国栋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32MA6L3D5F3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龙开口镇中江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11月12日以来一直在鹤庆县龙开口镇中江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3年5月份,当事人从“曹德恒”处购进了“牙痛靈”600包,进价是2元/包,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给“曹德恒”转了“牙痛靈”进药钱1200元;销售价格是3元/包,共销售了100包,剩余的500包“牙痛靈”被当事人自行销毁。 上述“牙痛靈”外包装标签标有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等内容,且包装标签未标明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该“牙痛靈”经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所含内容物为7种经批准上市的药品,“曹德恒”在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取得任何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也明知无任何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上述7种药品拆分并重新包装为“牙痛靈”、“牙痛灵”,并主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进行宣传和销售,属于药品管理的范畴。 当事人从“曹德恒”处购进“牙痛靈”时,未查验“牙痛靈”的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也未查验“曹德恒”是否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当事人无法提供“牙痛靈”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或复印件。 2025年1月23日,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苏国栋(鹤检刑不诉〔2025〕11号)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牙痛靈”600袋,货值金额合计1800.00元,违法所得合计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敷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制度》和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的相关规定,承办人建议案件承办机构向机关负责人提出,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30000.00元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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