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辽源市龙山区艳君综合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02MA15XT248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热闹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监龙处罚〔2023〕42号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袋美晨乐冰糖,进货价格1.6元/袋, 销售价格2元/袋,截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美晨乐冰糖3袋,1袋超期冰糖由举报人购买,店内剩余在售超期美晨乐冰糖2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4月24日,保质期为18个月。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2元。因当事人采取人工销售的形式,故无法确定其余2袋销售时是否超期。
2023年12月21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新兴所接到消保科转办的实名投诉举报单,称辽源市龙山区艳君综合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美晨乐冰糖。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袋美晨乐冰糖,进货价格1.6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截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美晨乐冰糖3袋,1袋超期冰糖由举报人购买,店内剩余在售超期美晨乐冰糖2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4月24日,保质期为18个月。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2元。因当事人采取人工销售的形式,故无法确定其余2袋销售时是否超期。 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5项、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超期食品(美晨乐冰糖2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
2024-02-04
2
辽市监龙不罚〔2023〕32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23日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菠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 日从辽源市龙山区姜文果蔬生鲜超市购进的,进货价格3.5元/斤,购进20斤共计70元。销售价格4元/斤,货值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80元。抽检数量为18斤,剩下的2斤在当天销售完毕。 当事人购进菠菜时向供货方辽源市龙山区姜文果蔬生鲜超市索要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菠菜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了召回通告,为购买到不合格菠菜的消费者办理退款。因辽源市龙山区姜文果蔬生鲜超市不在我所管辖范围,故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北寿所。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23日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菠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 日从辽源市龙山区姜文果蔬生鲜超市购进的,进货价格3.5元/斤,购进20斤共计70元。销售价格4元/斤,货值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80元。抽检数量为18斤,剩下的2斤在当天销售完毕。 当事人购进菠菜时向供货方辽源市龙山区姜文果蔬生鲜超市索要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菠菜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了召回通告,为购买到不合格菠菜的消费者办理退款。因辽源市龙山区姜文果蔬生鲜超市不在我所管辖范围,故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北寿所。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因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23日抽检当天将该批次菠菜全部售完,且均销售给个人消费者,故无法追回及销毁。
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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