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祥瑞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30MABTQ88G9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琼库尔恰克乡吐格曼贝希6村2组0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84号
(一)你单位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2: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收购发票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情况。 证据3;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2户农户)及送达回证、农户出具的证明;你单位提供的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4份,金额255,372元。 证据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及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多计算抵扣增值税税额。 证据5:《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台账》,用于证明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情况。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