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者密六硐刘朝庚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朝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6H73587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平塘县者密镇六硐村甲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76号
经查明,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从平塘县鹏发批发部以110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碧源牌天然钙盐2件,每件50包,购进金额22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盐后摆放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3元/包,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9包,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7.2元。平塘县鹏发批发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未能向当事人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复印件。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食盐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ZM-0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事实,并证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销售的事实;
4.平塘县鹏发批发部经营者何鹏《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平塘县鹏发批发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从事食盐批发的事实;
5.食盐进货单据(单据编号:X230112090)1份,证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销售的事实,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互相印证;
6.营业执照及平塘县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经营者刘朝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8.陆光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9.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陆光艾代表当事人处理本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029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92.8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