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佳一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青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628MA9LLEJ22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鸣鹿第三社区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市监处罚〔2026〕103号
因当事人鹿邑县佳一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我局于2026年04月0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付领主办,石解放协办。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鹿邑县佳一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8MA9LLEJ22A
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鸣鹿第三社区33号
经营者:孙青臣
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0107****
地址: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黄盆行政村黄盆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04月01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局执法稽查股转交的鹿邑县烟草局案件移送函(鹿烟移2026第33号)案件材料显示,当事人鹿邑县佳一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根据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具有管辖处理权。鹿邑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我局的案件显示,2026年03月29日,在市场检查中,鹿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鸣鹿第三社区33号楼对孙青臣经营的鹿邑县佳一百货超市场所进行了亮证检查。在经营场所里现场查获违规卷烟共计81个品种60.7条。其中,中华(软)2.2条、黄金叶(硬帝豪)2.4条、钻石(软荷花)0.4条、黄金叶(大M)0.8条、中华(硬)0.5条、利群(软蓝)0.7条、黄金叶(金丝路)1条、黄金叶(红火)1.1条、黄金叶(天叶)0.5条、双喜(莲香)0.9条、中南海(冰耀中支)0.8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条、利群(楼外楼)0.9条、红旗渠(芒果)0.8条、金圣(青瓷)0.6条、利群(长嘴)0.5条、天子(金)0.7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4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黄山(新制皖烟)0.6条、娇子(X)0.8条、娇子(宽窄好运)0.3条、利群(新版)0.3条、双喜(硬经典1906)0.3条、黄鹤楼(软蓝)0.4条、黄山(微商新概念)0.7条、钻石(荷花)0.4条、云烟(软珍品)1.1条、云烟(紫)0.9条、金圣(硬滕王阁)0.7条、红旗渠(天行健)0.5条、黄鹤楼(硬8 度)0.5条、黄金叶(乐途硬)0.2条、牡丹(软)0.8条、泰山(白将军)0.8条、黄金叶(小目标)0.6条、黄金叶(黄金眼)0.3条、双喜(硬世纪经典)0.6条、芙蓉王(硬)0.6条、南京(软九五)0.5条、玉溪(软)0.4条、黄金叶(小黄金)1条、利群(软红长嘴)0.8条、黄鹤楼(硬银紫)0.9条、利群(硬)0.8条、泰山(望岳)0.4条、黄金叶(乐途)0.9条、利群(夜西湖)1.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0.8条、真龙(美人香草刘三姐)1.2条、利群(西子阳光)0.8条、长白山(蓝尚)0.8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2条、黄山(黑马细支)0.4条、利群(西湖恋)0.5条、云烟(细支云龙)1.2条、黄金叶(黄金细支)0.5条、娇子(格调细支)0.9条、南京(大观园爆冰)0.4条、黄金叶(炫尚)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利群(江南韵)0.8条、贵烟(跨越)0.4条、芙蓉王(硬中支)0.3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好猫(长乐九美)0.7条、七匹狼(纯境)0.8条、牡丹(红中支)0.8条、黄金叶(商鼎)1条、天子(中支)0.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0.8条、泰山(颜悦)0.6条、黄金叶(浓香细支)1条、芙蓉王(硬细支)0.9条、黄山(微商新概念细支)0.8条、南京(雨花石)0.8条、龙烟(呈祥)0.7条、黄金叶(爱尚)0.8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0.6条、金圣(滕王阁.紫光)0.4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卷烟为真品。以上卷烟由鹿邑县烟草专卖局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2026年03月29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鹿邑县烟草专卖局查获81个品种60.7条卷烟,涉案金额14438.5元。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鹿邑县烟草专卖局盖章确认的案件移交函(鹿烟移2026第33号),证明了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案件材料的份数。
证据二;鹿邑县烟草局移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性别、年龄、住址。
证据三:鹿邑县烟草局移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收购、销售卷烟的数量、地点、时间。
证据四:鹿邑县烟草局移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场照片1份,表明了涉案违规卷烟数量、收购卷烟的事实。
证据五:鹿邑县烟草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3609.6元,上缴国库。
3609.60元
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