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税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1121MA0U8XJU4P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305国道路西商住楼1#楼101、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处罚〔2025〕576号
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接到市局对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JC/20250614092)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2025年盘锦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到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抽检基数3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车行正常营业;对抽检电动自行车备样1台电动自行车(爱玛牌(产品型号:TDT1384Z)、含电池和充电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其余1台抽检批次电动自行车(爱玛牌)已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盘市监先登)〔2025〕12号。
2025年8月21日,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经营者税刚依法接受询问,对抽检结果没有异议。承认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单位:进货单位:盘锦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时间:2025年5月10日;进货数量:3辆;进货价格:1900元/辆;销售价格:2200元/;辆。利润:300元/台。销售1辆、抽检了1辆、库存1辆。税刚提供情况说明承认车辆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合格,是因为自己把别的车电池装在抽检车辆上造成的。
因先登即将到期,为防止证据灭失。2025年9月1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对其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扣押。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下达《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盘市监强制)〔2025〕66号。
2025年9月1日,向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于2025年5月10日从盘锦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以1900元价格购进3台电动自行车,由于自己的失误(把别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装在购进的3台车上)经抽检检验,判定为产品不合格。以2200元价格,销售2台,库存一台(已扣押)。利润:300元/台。
货值金额:6600元。违法所得:600元。
本案对照市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处理审批表》(〔2025〕1687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 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 盘锦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盘锦永发商贸有限公司整车批发出库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产品数量及价格);
4.现场笔录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盘市监强制)〔2025〕66号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 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充电器与蓄电池、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盘锦市大洼区盛旺摩托车配件商店因装错电瓶造成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罚款1980元;
罚没款合计:2580元。
1980.00元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