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升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旭兵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MA7MDKER5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普子坝社区2组(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3﹞333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主要生产和经营酒类。当事人前身是彭水县郑兵酒厂,因彭水县郑兵酒厂办理的是《重庆市小作坊登记证》,销售区域较狭窄,法定代表人郑旭兵于2022年在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了名称为重庆福升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注销了名称为彭水县郑兵酒厂的《营业执照》和《重庆市小作坊登记证》。2023年9月9日,当事人向重庆绍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刚(音),联系电话:15922657588】以7260元吨的价格采购;食用酒精;30.44吨用来制作配制酒,未付款。2023年9月12日晚,因运货驾驶员刘峰驾驶的车牌号为川73791川2157挂的罐体挂车无法行驶到当事人酒厂内,因此当事人安排了车牌号为;渝003;和;渝297;的车辆到重庆市彭水县三义乡莲花村1组二线岩附近接货。第一次接货,法定代表人郑旭兵驾驶车牌号为;渝003;的车辆运回了5吨;食用酒精;,工作人员苟小军驾驶车牌号为;渝297;的车辆运回了4吨;食用酒精;,共计运回;食用酒精;9吨。第一次接货运回酒厂内后,法定代表人郑旭兵当即返回到重庆市彭水县三义乡莲花村1组二线岩附近开始第二次接货,而工作人员苟小军则是留在酒厂内将第一次运输回来的8.75吨;食用酒精;通过泵抽入到事先准备好的存储罐中进行稀释,储存罐底部事先装有14吨纯净水,另外,这14吨纯净水系当事人抽取地下水通过净水设备净化后装入存储罐中,未产生购进费用。第二次接货,法定代表人郑旭兵驾驶的;渝003;和驾驶员刘峰驾驶的;川73791川2157挂;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检查到正在转运危化品,当地派出所联合三义乡人民政府应急办将这两辆车暂扣在重庆市彭水县三义乡小坝村一组三岔路口(小地名:小龙桥),被暂扣在小龙桥时法定代表人郑旭兵驾驶的车牌号为;渝003;的车辆里放有25桶;食用酒精;,约5吨;驾驶员刘峰驾驶的车牌号为;川73791川2157挂;的车辆里还剩有大约16吨的;食用酒精;未卸载,因此当事人未成功进行二次运输。待三义乡人民政府应急办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将被暂扣的约21吨;食用酒精;全部退回厂家进行了退货处理。驾驶员刘峰将被暂扣的;食用酒精;运回重庆绍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称重,第一次称重是整车重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被本局依法查封的;食用酒精;和纯净水混合的半成品;2.罚款63525元。
63525.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