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分宜县振生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苏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21054405230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环城西路(站前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1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412022V6727),于2026年1月25日从分宜县钟氏木业有限公司抵账给当事人(已提供抵账收条1张),抵账叉车到当事人公司后未经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叉车上正装载着方木材料,该叉车到当事人公司至查获时间为期8天,上述设备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仍在使用。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 2、《案件交办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4、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属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6、叉车销售合同、购车发票及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设备购进时间及购车渠道; 7、《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首次)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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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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