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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红鑫源网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丽秋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1MA195KCY3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环七道街鸿福嘉园一期一号楼6-8号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安)文综罚字﹝2023﹞-000005号
我局于2023年09月25日,收到收到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黑安检行公建〔2023〕41号)文件,文件中提到市检察院在办理多起刑事案件中发现,安达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提供上网服务,检察院于8月7日立案调查,发现安达市千里眼网吧(红鑫源网吧)接纳2名未成年人上网(含王吉超、韩海超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1 人);上述违法行为在其检察院调查时,仍然存在。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2023年09月28日09时44分至2023年09月28日10时32分,安达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孙巍(08120221005)、张硕(0812022100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达市千里眼(红鑫源)网吧检查,按照《检察建议书》(黑安检行公建〔2023〕41号),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黑安检行公建〔2023〕41号);2、文书编号为(绥安)文综检(勘)字〔2023〕C-000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吊销许可证
0.00元
安达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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