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维柯尼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晓群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307481152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789号天成安置厂房4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3
(2021)浙02知民初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艾禾韦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格一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维柯尼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4-17
(2017)粤0402民初第980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美家格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格一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
2018-02-08
(2017)粤0402民初980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美家格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维柯尼电器有限公司,吴**,瑞安市格一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3
2017-12-31
(2017)粤0402民初980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美家格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维柯尼电器有限公司,吴**,瑞安市格一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7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0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S6电动汽车交流桩产品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QJ25JD1NEC501),其中“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或停止”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8487.1-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25台,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是120元/台,货值金额总计为3000元,违法所得250元。另查明,2025年07月2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谷城县诽某商贸行销售的86型开关插座面板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JD202501464),其中“耐热”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6915.1-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2000只,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是1.1元/只。货值金额总计为2200元,违法所得2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以罚款7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以罚款7000元,上缴财政。
7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2
温市监处罚〔2023〕22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开关插座生产企业,于2023年8月5日开始生产型号为V8-AB的五孔插座4500只,型号为F6-AB的五孔插座5000只。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当事人生产型号为V8-AB的五孔插座“标志”、“耐热”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F6-AB的五孔插座“标志”、“耐热”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型号为V8-AB的五孔插座4500只,售价1.2元每个,经营额5400元。型号为F6-AB的五孔插座5000只,售价1.2元每个,经营额6000元。上述两款产品货值114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五孔插座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71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
1710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