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谢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管庆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7MU2RW2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菜市场营业房13-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595号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了21kg“鸡蛋”。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21kg“鸡蛋”均用已销售,销售价格是17元/kg。上述批次鸡蛋共计货值357元,违法所得357元。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和供应商营业执照,也未做进货查验记录,其无法说明进货来源。
另查明,当事人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菜市场营业房13-17号(自主申报)的经营场所面积为31.5平方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不合格项目属于内在质量问题而非通过食品外观即可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57元,并处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5357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