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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小颜五金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5MA758C4G7F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建国物流市场钢材区3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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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41号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小颜五金经营者彭华、作业人员潘海成在操作门式起重机切割钢板时未佩戴安全帽。现场拍摄照片1张,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小颜五金经营者彭华在门式起重机起吊的钢板上用准尺划线未佩戴安全帽,现场拍摄照片1张。 作业人员彭华、潘海成在门式起重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依据《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2023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限期整改的日期内未整改。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2.1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操作特种设备时应当知晓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但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17日、6月26日两次现场检查中,均发现其在操作门式起重机过程中存在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仍安全意识淡薄,对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整改,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1.罚款213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213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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