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优达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成武 | 注册资本:4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MAAKBG7M1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151号汽车站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环从罚﹝2025﹞2号
1.经现场调阅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站端《黔东南州移动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移动源管理平台”)历史检车视频监控记录发现,对贵H26298、贵H28343、贵H37199、贵H47096机动车进行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并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情况;2.经现场抽查调阅你公司移动源管理平台历史检车数据记录发现,贵H555D5、贵H192A8、贵H93W53机动车存在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情况;3.经现场调阅你公司移动源管理平台历史检车视频监控记录发现,贵HHN825、贵HH2967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仍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经现场调阅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站端《黔东南州移动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移动源管理平台”)历史检车视频监控记录发现,对贵H26298、贵H28343、贵H37199、贵H47096机动车进行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并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情况;2.经现场抽查调阅你公司移动源管理平台历史检车数据记录发现,贵H555D5、贵H192A8、贵H93W53机动车存在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情况;3.经现场调阅你公司移动源管理平台历史检车视频监控记录发现,贵HHN825、贵HH2967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仍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8日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及尾气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5年2月18日、2月24日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2月19日、2月20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2月18日、2月24日调查取证照片12张、车辆检测过程视频6段,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2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3.从江县优达检测站收费标准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9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违法所得。 4.从江县优达机动车安全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动供述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开展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罚告﹝2025﹞2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进行裁量,你公司有主动供述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召回问题车辆复检、认真开展自查排查和问题整改、开展能力提升培训的情况,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05-12
2
从自然资罚决字﹝2024﹞6号
2021年7月,从江县优达公司在县汽车站内擅自改变用地规划性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汽车检测站建设并作为商业服务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彩钢大棚项目承包合同》该项目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69425元,对汽车检测站钢架厂房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共计处罚人民币16942.5元。
16942.50元
从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