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登登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志辉 | 注册资本:1225.5903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RK1UG9D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创新大道2800号合肥软件园二期F5幢904-2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税三稽罚﹝2026﹞47号
经查,2022年,你公司为了虚增业绩,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深圳方圆宝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NT774K)虚开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236116.92元,税额合计134167.08元,价税合计2370284.00元,货物名称:*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已申报销项税额134167.08元,申报销售收入2236116.92元。与此同时,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你公司让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214230,发票号码№34443557、41170324、18850785、18850609,金额合计2184437.74元,税额合计131066.26元,价税合计2315504.00元,货物名称:*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你公司已抵扣2022年度进项税额131066.26元,税前扣除主营业务成本2184437.74元,上述4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详细信息如下表:表一:你公司让北京蓝海为自己虚开的发票清单单位:元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发票开具时间1 1100214130 18850609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903777.36 54226.64 2022-03-212 1100214130 18850785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320754.72 19245.28 2022-04-243 1100214130 34443557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638188.68 38291.32 2022-05-274 1100214130 41170324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321716.98 19303.02 2022-06-28 合计 2184437.74 131066.26 价税合计 2315504.00 表二:你公司为深圳方圆宝虚开的发票清单单位:元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发票开具时间1 3400214130 01720374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94339.62 5660.38 2022-03-282 3400214130 01720375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94339.62 5660.38 2022-03-283 3400214130 01720376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94339.62 5660.38 2022-03-284 3400214130 01720377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94339.62 5660.38 2022-03-285 3400214130 01720378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94339.62 5660.38 2022-03-286 3400214130 01720379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94339.62 5660.38 2022-03-287 3400214
你公司和北京蓝海、深圳方圆宝等企业在深圳方圆宝的统一控制与设计下,为达到上下游关联企业虚增业绩的目的,你公司在让北京蓝海为自己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84437.74元,税额合计131066.26元,价税合计2315504.00元)的同时,为深圳方圆宝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236116.92元,税额合计134167.08元,价税合计2370284.0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采取环开的手段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以虚开论处。结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因你公司配合检查,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