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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神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四年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LPWA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韩集乡四化大道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4日销售的1盒【药品名称:厄贝沙坦片、规格:0.075g x 12片、生产厂家:翰晖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507881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516】,其外包装上无OTC标识,为处方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所销售处方药品的处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又查明,经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汉川市监责改〔2025〕314号,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于2026年1月3日销售的1盒【药品名称: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规格:16粒*2板/盒、生产厂家: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2025305】,其外包装上无OTC标识,为处方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所销售处方药品的处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经我局责改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不能提供处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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