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白鹤镇淑红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淑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22MA3XH9KB7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孟津县白鹤镇白鹤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孟市监处罚〔2023〕141号
2023年6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单晶冰糖(分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3年6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7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查验所采购食品“茶点组合”的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仍未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已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