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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进车行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开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54E9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红星街31号一楼1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755号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243Z,生产日期2025-03-26)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6月26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JDJD***********),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表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243Z,生产日期2025-03-26)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以1720元/辆的价格购进7台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243Z,生产日期2025-03-26)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购进单价是1720元/辆,购进金额为12040元。其中,2025年6月10日检测机构支付受检车辆货款2699元,备样一辆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7月18日被我局现场扣押,另外5辆分别以1500元/辆、1768元/辆、1480元/辆、1980元/辆、1550元/辆的价格售出。按照销售价计算,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2826.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57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243Z,生产日期2025-03-26)1辆。二、没收违法所得657元。三、罚款12826.5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826.5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2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27号
当事人:广州嘉进车行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红星街31号一楼101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54E92法定代表人:陈开辉身份证号码:******************2024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嘉进车行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红星街31号一楼101房的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嘉进车行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1台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R3072Z)与配套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涉案车辆改装了电池电路,把铅酸电池接口改装为锂电池接口。当事人承认上述1台电动自行车是其改装并对外销售的。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上述1台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强制行政措施。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1台涉案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R3072Z)是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铭振电动车商行购进,其中于2024年03月04日购进1台,进货价为2678元/台。当事人收到供应商发货后将1台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接口改装为锂电池接口。当事人承认涉案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为其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情况;4.当事人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一、没收非法改装的1台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R3072Z);;
2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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