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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兴味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又胜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G14KGW7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四路6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51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0月16日和2025年10月1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四路61-2号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3月26日,本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处于使用状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如下:亲亲肠,净含量:每袋2.5Kg,数量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2Kg,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湖北省年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购销情况分别为:亲亲肠,由当事人2025年5月在和盛冷冻批发部购进,购进价格80元/袋,购进了1袋。至案发日止,库存1袋。上述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80元。 另查明,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用来加工制作食品对外销售,由于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实制作食品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6〕35号),责令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本局于2026年3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6〕3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卫生状况差,地面操作台存在污垢,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本局于2026年3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6〕37号),责令当事人现场清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未取得健康证明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厨房操作间卫生状况差,未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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