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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老粮仓镇诚阳自选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24MA4N4H5W7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老粮仓镇老粮社区宁娄路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案字【2023】505号
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豇豆),于2023年5月30日,经本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长豆角(豇豆)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倍硫磷、倍硫磷砜、倍硫磷亚砜之和以倍硫磷计)项目 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均由当事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上述长豆角(豇豆)系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兵利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共购进10.5公斤(21市斤),购进价格为5.2元/公斤(2.6元/市斤)。 当事人共销售长豆角(豇豆)10.5公斤。其中监督抽样2.349公斤,剩余8.151公斤长豆角(豇豆)于5月31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7.96元/公斤。上述长豆角(豇豆)共计获利金额28.98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长豆角(豇豆)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门店张贴召回公告,告知群众上述食用农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并立即组织员工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排查问题发生原因,查清责任,制定整改方案。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98元。
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2
宁市监案字【2023】250号
经查明,上述泥鳅系当事人于2023年2月4日从宁乡风顺水产品店购进,共购进5公斤,购进价格为25元/公斤。 当事人共销售泥鳅2.585公斤(监督抽样),剩余2.415公斤泥鳅于2月9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29.6元/公斤。上述泥鳅共计获利金额23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泥鳅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未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门店张贴召回公告,告知群众上述食用农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并立即组织员工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排查问题发生原因,查清责任,制定整改方案。
1. 没收违法所得23元; 2. 并处罚款 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