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吉舒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浩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3MA1707338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舒兰市吉舒河西街前程委(吉舒大石顶子山西侧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当事人舒兰市吉舒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工人,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8月10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1日,为2390006382、2390004773、2390000053、2390003489的4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无自闭装置)的短嘴阀气瓶各实施充装1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涉案的4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已依法扣押,待后续统一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违规充装行为,尚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舒兰市吉舒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充装工人,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8月10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1日,为2390006382、2390004773、2390000053、2390003489的4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无自闭装置)的短嘴阀气瓶各实施充装1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充装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4个,共充装四次。涉案的4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已依法扣押,待后续统一销毁。上述违规充装行为,尚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已涉嫌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其处罚如下:
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舒住建)行处罚决﹝2026﹞01号
2026年1月14日,住建局安全科行政执法人员陪同吉林市安委会联合暗访组对我市燃气领域暗访检查,发现舒兰市吉舒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问题隐患1.灌装间使用不防爆的复检称2.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未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舒兰市吉舒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0000.00元
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