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跃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忠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D0A2LA6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连山路21号1号楼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116号
2024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流通抽查后处理显示,2024年10月28日在浙江大跃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的规格型号:SH-150 220V-50Hz的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其中“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SH-150 220V-50Hz)一台,为备样,现场无其他抽检同批次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11108701)。至2024年12月28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内的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备样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德市监乾强[2025]1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28日在浙江大跃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的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经检验,其中“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由当事人根据青岛澳柯玛智慧冷链有限公司授权定牌生产。当事人提供澳柯玛制冷产品ODM生产合作合同。
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当事人共生产4台,当事人提供订单生产任务书、出厂检验报告和入库单。上述4台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其中2台于2024年10月16日发给青岛澳柯玛智慧冷链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出库单,其中1台是无偿提供的抽样,剩下1台是备样,销售价格是1400元/台,货值金额是5600元。因该批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是试验机,未收取青岛澳柯玛智慧冷链有限公司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2024德清县冰箱(冷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适用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电冰箱(冷藏加热转换展示柜)1台;
二、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即10080元。
1008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