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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八一路马兰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201MA784U0P5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建筑安装公司3号楼底商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44号
2023年1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建筑安装公司3号楼底商6号的伊州区八一路马兰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商行柜台上摆放有待售的2瓶五粮液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00518和20100816)。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初步辨认,上述2瓶五粮液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上述2瓶五粮液白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委托“五粮液”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2瓶五粮液白酒进行辨认,结论为: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待售的2瓶五粮液白酒(52%vol,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00518和20100816)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的2瓶五粮液白酒进货票据;(3)2012年当事人朋友将2瓶五粮液白酒赠予当事人,2022年4月当事人将上述2瓶五粮液白酒放置货架待售,未明码标价,无法提供销售票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的五粮液白酒零售价为:1499元/瓶,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998元,即伊州区八一路马兰商行违法经营额为2998元。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52%vol、500ml/瓶)五粮液白酒; 3.处一千五百元整(1500元)的罚款。
15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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