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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荣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云保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316516679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1-1-11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3
(2023)鄂0902民初72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宜昌市荣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3﹞77号
经举报方和当事人方共同测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1#原材料库仓库和1#成品仓库堆放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QC100*45*1.0轻钢龙骨1080支(4米/支)4320米、QC100*45*1.0轻钢龙骨28支(4.5米/支)126米、QU75*30*0.6轻钢龙骨60支(3米/支)180米、DC50*19*0.45轻钢龙骨800支(3米/支)2400米、DU50*15*1.0轻钢龙骨340支(3米/支)1020米、DU38*12*1.0轻钢龙骨192支(3米/支)576米。1#原材料库仓库外立面、二楼、三楼安装使用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QC100*45*1.0轻钢龙骨368支(4.5米/支)1656米、DU38*12*1.0轻钢龙骨213支(3米/支)639米、QC75*45*0.6轻钢龙骨250支(4米/支)1000米、DU38*12*1.0轻钢龙骨130支(3米/支)390米。1#原材料库仓库、1#成品仓库堆放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8622米;安装使用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3685米。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8日向本局出具《鉴定证明》,鉴定孝感楚能新能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2地块一标段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安装使用的“泰山”牌轻钢龙骨(3685米)和未使用“泰山”牌轻钢龙骨(8622米)是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购买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轻钢龙骨的发票和各型号规格的单价明细,执法人员只能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出厂销售价格和市场上同类商品价格来平均估算该批次商品的违法金额。1.举报人提供的价格明细:QC75*45*0.6(单价6.69元/米)、QC100*45*1.0(单价9.96元/米)、QU75*30*0.6(单价5.36元/米)、DC50*19*0.45(单价2.76元/米)、DU50*15*1.0(单价4.5元/米)、DU38*12*1.0(单价3.47元/米)。现场扣押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8622米,货值金额计44333.28元;已安装使用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3685米,销售金额计26754.39元,以上金额共计71087.67元。2.市场同类商品价格:执法人员到南方国际建材城(个体商户:鑫伟建材店)采集价格——QC75*45*0.6(单价7.2元/米)、QC100*45*1.0(单价10.05元/米)、QU75*30*0.6(单价5.7元/米)、DC50*19*0.45(单价3.2元/米)、DU50*15*1.0(单价5.6元/米)、DU38*12*1.0(单价3.7元/米)。现场扣押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8622米,货值金额计48976.2元元;已安装使用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3685米,销售金额计28395.3元元,以上金额共计77371.5元。商品出厂销售价格和市场上同类商品价格平均货值金额为74229.585元.另查明: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为“泰山”商标的持有人,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注册号:第9022466号,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
你公司销售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轻钢龙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轻钢龙骨12307米;3.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肆佰伍拾玖圆壹角柒分(¥148459.17)整。
148459.17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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