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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梅仙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梅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BP9KM54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螳川社区居委会东湖路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96号
经查,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钳鱼(淡水鱼)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7月19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地西泮uɡ/K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罗非鱼(淡水鱼)实测值:2.46、钳鱼(淡水鱼)实测值:0.7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SN/T3235-20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的罗非鱼、钳鱼均是当事人从昆明市小板桥华潮水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因当事人无固定进货门店及相关购进单据,故无法查清具体购进门店。抽检不合格批次罗非鱼购进了8kg,购进价格为13元/kg,销售价格为14元/kg,钳鱼购进了6kg,购进价格为23元/kg,销售价格为25元/kg,均已全部卖完,货值金额总计262元,获利共20元,故违法所得为20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故无法核实具体销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 2.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420.00元),上缴财政。
4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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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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