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城信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聪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5MAC2L1Y39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商贸二区振兴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贞市监处罚[2023]103号
经查,贞丰县城信批发部从2022年10月开始由谢聪美负责,主要从事批发业务,2022年10月26日,该批发部从贵州盐业(集团)黔西南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分公司购进1000g/包深井盐5件,单价为58元/件,400g/包天然井盐1件,单价58元/件;2023年4月28日,从贵州盐业(集团)黔西南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分公司购进1000g/包深井盐10件,单价为58元/件,购进金额为:58元×6件+58元×10件,合计928元。后以68元/件的价格分别于2022年12月20日向吴克艳批发部批发1000g/包4件,400g/包批发了1件,2023年4月向贞丰县龙场镇登贵食品店批发了1000g/包2件,1000g/包销售了2件给龙场办酒席的,2袋拆散了放在经营场所以零售方式销售,另外1000g/包5件未批发出去被我局查扣。当事人在从事食品批发业务过程中,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对销售出去食盐未留存销售记录,仅向我局提供了两张销售给办酒席清单,因此,除销售给吴克艳、贞丰县龙场镇登贵批发部的7件食盐(68元/件×7)应当认定未批发行为,零售的2件以及销售给办酒席使用的2件食盐应当认定为零售行为,故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为:68元/件×7件,共计476元。
现查明贞丰县城信批发部涉嫌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属于违法经营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谢聪美经营的批发部主体资质合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获得食品销售许可资质;
3.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发部开展检查,该批发部涉嫌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实事;
4.谢聪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5.谢聪美询问调查笔录1份,吴克艳、贞丰县龙场镇登贵食品店负责人冯登贵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贞丰县城信批发部批发食盐业务实事;
6. 现场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在现场且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7. 扣押财物清单和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谢聪美对涉嫌非法经营行为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实事。
8.贞丰县城信批发部提供的供货方企业定点批发证书复印件1份、销售清单2份,证明其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9. 吴克艳提供的贞丰县城信批发部开具的产品销售清单1份,证明贞丰县城信批发部批发食盐的行为属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