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连丰乡彩云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彩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9MF8P3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连丰乡两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4〕10054号
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学校食堂供应商开展排查工作,该食杂店为青冈县连丰乡中心幼儿园食堂供应鸡蛋、鸡胸肉、猪肉,检查时执法人员索要青冈县连丰乡彩云食杂店采购鸡蛋、鸡胸肉、猪肉的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时,该超市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青市监责改〔2024〕1114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货时严格查验许可证和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经查,青冈县连丰乡彩云食杂店采购的鸡蛋是从附近养鸡农户家购进,购进时未索要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以每斤4.7元购进,每天购进1筐每筐30斤、销售价格5元每斤;鸡胸肉是从青冈县魏洪兵白条鸡商店购进,购进时未索要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以每斤10元购进、猪肉是从青冈县青冈镇雨润冷鲜肉专卖店购进,购进时未索要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每斤13元,鸡肉和猪肉不对外零售,每次购进根据学校需求购进,青冈县连丰乡彩云食杂店采购的鸡蛋、鸡胸肉、猪肉无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其性质属于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0.00元
-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