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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红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8MA6DLA650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田坝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5]14号
现查明: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4台燃油加油机,编号分别为BL106700Y、BL106701Y、BL106702Y、BL106703Y,加油机上张贴的贵州省强制检定合格证检定日期均为2024年5月14日,有效期均为2024年11月13日,截止2024年11月29日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检定周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依法送达了《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4〕170号)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油加油机,当事人无异议。 在询问调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平时都是按照规定时间联系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检测所做好检定工作,本次超期未检是忘记时间了,以为上一份有效的检定证书有效期为12月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江宝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4台燃油加油机超过检定周期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江宝签字认可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4〕170号)一份,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超过检定周期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江宝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江宝提供并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质信息。 证据五、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贵州省强制检定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松桃大路乡田坝加油站法人代表蔡红旺全权委托现场负责人江宝处理该加油站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06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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