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长兴大哥苏服饰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珊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6MACU9Q5F0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4号5栋201房(6271室)(仅限办公)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4〕556号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长兴大哥苏服饰商行于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在快手平台销售服装。以批发商送货上门的方式,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购进无产品标识的“阔腿裤”服装106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检验报告,“阔腿裤”销售了106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销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5744.6元,违法所得1774.72元。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长兴大哥苏服饰商行销售无产品标识的“阔腿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产品标识的“阔腿裤”,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744.6元,没收违法所得1774.72元,合计罚没款7519.32元。
5744.6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