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家(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欣玥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7JGJQK5U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3-2座厂房二楼2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行政行为
魏*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3
行政行为
魏*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4〕55号
2024年4月29日,我局接举报,举报人反映其在京东商城购买的心肌肽产品标签标明心肌肽未标明含量,甜菊糖苷超范围添加,未告知添加用量,商标“强欣”和“标王医家”为冒充国家注册商标、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不符合GB24154规定要求等问题。经初步排查举报线索,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被举报涉案产品“心肌肽特殊膳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4年6月12日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名称为“心肌肽特殊膳食”,产品类别为补充蛋白质类运动营养食品,配料表:胶原蛋白肽、鹿心肌肽、地龙蛋白肽、人参(人工种植)、L-天冬氨酸、牛磺酸、燕麦β-葡聚糖、甜菊糖苷,执行标准为GB24154,净含量/规格:90克(6克×15袋),委托企业:医家(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与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委托加工协议书约定生产涉案产品的原辅料、包材等均由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名称为“心肌肽特殊膳食”,外包装标签正面突出“心肌肽”三字,配料表中成份含有“鹿心肌肽”,显而易见的向消费者强调该产品添加了含有心肌肽成分的配料,该做法本身实际上就是强调“心肌肽”在该产品中的价值和特性。另查,当事人提供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添加鹿心肌肽原料为鹿心肌肽粉。经查鹿心肌肽粉执行标准,鹿心肌肽粉是以鹿心为原料,使用酶制剂、经蒸煮、酶解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射用心肌肽为处方药,成份为从健康幼龄猪心室肌中提取的多肽类活性物质。由上可认定鹿心肌肽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配料鹿心肌肽的添加量,而未标示。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属于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标示添加量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配料表中标示添加了甜菊糖苷,当事人称涉案产品未添加甜菊糖苷,添加的为葡萄糖基甜菊糖苷,其产品标签标示误将葡萄糖基甜菊糖苷标示为甜菊糖苷。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葡萄糖基甜菊糖苷的购货记录,添加葡萄糖基甜菊糖苷的生产记录。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产品是否含有甜菊糖苷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7月1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F241110005SP),报告显示涉案产品未检出甜菊糖苷。当事人添加葡萄糖基甜菊糖苷标示甜菊糖苷的行为,属于标签虚假。
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注册商标“强欣”、“标王医家”,并标注注册标记。强欣商标为标王(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5327514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2):第32类:果汁;果子粉;乳清饮料;无酒精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啤酒(截止),注册证有效期自2021年9月28日至2031年9月27日。标王医家商标也为标王(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45276007号,核定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5):第5类:宠物尿布;假牙黏合剂;兽医用药(截止),注册证有效期自2021年2月28日至2031年2月27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取得上述商标使用授权,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未在核定使用商品分类中。2024年5月17日标王(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欣”和“标王医家”第5类注册商标,至案发尚未通过。根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的规定,当事人超出“强欣”、“标王医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使用该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1、罚款44096元;2、没收违法所得2544元。
44096.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