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利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MA0UXHM51L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2-1号7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6
(2023)沪0109民初120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沈阳海利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万高(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西市监启处罚﹝2024﹞281号
2023年10月12日,接到商标权利人的被委托人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的举报材料: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举报材料详实,清楚地反映出当事人的侵权行为。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牌匾上有商标权利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的“奔驰”注册商标文字标识。经查当事人牌匾上使用的商标文字标识并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同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责令当事人将牌匾等处侵权商标移除。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15日全部整改完毕。我局曾于2023年5月16日对当事人侵犯商标权利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文号:沈西市监启处罚(2023)110号]经查,当事人在门头店招、员工工作服、抖音账号视频中、维修工具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别侵犯了4个注册商标:第G622284号商标“MERCEDES-BENZ”(第37类)、第G997904号商标“”(第37类)、第G1089299号商标“”(第37类)、第835928号商标“奔驰”(第37类)。截止2023年10月违法经营额为668.02元。当事人表示之前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愿意积极整改并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一、给予行政处罚。二、没收金额:0.066802万元。
100000.00元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2
沈西市监启处罚﹝2023﹞110号
2022年10月12日,根据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举报,我们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2-1号7门的沈阳海利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牌匾上有举报委托人(商标权利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的商标图案“”和商标文字标识“Mercedes-Benz”、“MAYBACH”、“AMG”、“SMART”。经查该公司牌匾上使用的商标图案和商标文字标识并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该公司涉嫌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长,我们于10月28日立案调查,指派宋立威、刘凯翔两名同志负责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于10月12日依法对以上涉嫌侵权行为的牌匾等标识责令移除。经查,当事人沈阳海利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1日,因经营需要,于2021年12月店面进行了迁址并重新装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考虑到该公司主营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的修理业务,购入的汽车配件又是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的原厂配件。因此在不知道需要得到相关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门头店招、员工工作服、汽车车身等处使用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4种注册商标,其注册号是:G622284、1619757、G997904、G702717。违法经营额12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关商标标识。 3.进货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营奔驰品牌汽车修理业务,购入的是汽车原厂配件。4.汽修服务的台账和增值税发票,证明当事人在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商标标识的情况下,提供汽修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 5.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址、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商标标识的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商标标识的违法事实过程。7.商标注册证等权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商标标识的违法事实。2023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西市监启罚告〔2022〕2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类别:(商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该案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该公司已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在罚款处罚幅度内选择处26000元罚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26000元;罚没总计27260元。
一、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26000元;罚没总计27260元。
26000.00元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