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夕秀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C35CNR9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办事处官湖社区谢家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3
(2023)渝0241民初2201号
劳动争议
丁**
重庆夕秀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3-06-26
(2023)渝0241民初2201号
劳动争议
丁**
重庆夕秀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498号
经查,重庆夕秀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JY35002411035750;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永进社区小城巷8号)(以下简称当事人)的食品、食品原料由总部重庆夕秀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JY35002411036191;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街道黑龙门42号)(以下简称:总部)进行配送。
2026年4月13日,总部向当事人配送了腌肉丝(清溪敬老院物资配送清单中物资名称:肉丝,单价16元每斤)15斤,豆豉(单价4元每斤)8斤,货值金额为16元×15斤+4元×8斤=272元。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述,腌肉丝的食品原材料是猪肉、辣椒、盐等,有净含量1kg/袋和1.5kg/袋的定量包装规格。豆豉定量包装规格为1kg/袋。当事人索取了总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清溪敬老院物资配送清单》《检验报告》(豆豉)及用于制作腌肉丝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接收总部配送的腌肉丝、豆豉后用于食品加工制作,截止事发,腌肉丝已使用7斤,豆豉使用了4斤。腌肉丝、豆豉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餐食费用未单独收取,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因此未认定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腌肉丝(4袋)、豆豉(2袋) (价值¥ 272.00);3.警告
1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440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11月16日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沈大姐食品经营部购入了2大袋涉案同批次的“精制老豆皮”(每大袋有20袋净含量为480克的“精制老豆皮”),购入价格为100元/大袋,即每袋“精制老豆皮”(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80克)的购入价格为5元。当事人在2025年11月17日将2袋“精制老豆皮”(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80克)配送至其位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晨光居委会场口组的经营场所的库房。2026年3月8日,当事人在制作食堂的早餐时使用了1袋的“精制老豆皮”(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80克),将其加工制作为菜品“豆皮”,该袋“精制老豆皮”已于2026年3月1日超过保质期。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依法扣押了剩余的1袋超过保质期的“精制老豆皮”(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80克)。综上,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元/袋×2袋=10元,由于当事人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精制老豆皮”制作的菜品未单独进行售卖,所以本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超过保质期的“精制老豆皮”(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6个月,出品商:重庆胜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480克)1袋(价值¥10.00)。
3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3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4〕148号
; ; 2023年1月23日,当事人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沈大姐食品经营部购进了12瓶海天香醋,价格是5元瓶、用于就餐时食用,至检查之日,1瓶海天香醋已经超过保质期。故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5元瓶;12瓶=6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