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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初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瑞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CMUPDDX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区(台州市迈动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内3号厂房东侧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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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40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一)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从烟台诚思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箱规格为5kg/箱的草莓干,进购价格为230元/箱,共计货款690元。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草莓进行分装生产,共生产500g/包规格的草莓干25包,250g/包规格的草莓干4包,100g/包规格的草莓干13包。其中100g/包规格的草莓干中有5包用于检验,5包用于留样。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用于销售的草莓干均销售给了台州市果阿妹食品有限公司,共计销售额828元。上述草莓干标签均由当事人制造,标签上的配料一栏仅标注草莓、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柠檬酸、食用香精),未标注胭脂红,与实际配料不符。上述草莓干共计货值828元,违法所得828元。(二)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从烟台诚思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箱规格为5kg/箱的草莓干,进购价格为230元/箱,共计货款460元。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将上述草莓进行分装生产,共生产500g/包规格的草莓干5包,250g/包规格的草莓干21包,100g/包规格的草莓干20包。其中100g/包规格的草莓干中有5包用于检验,5包用于留样。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用于销售的草莓干均销售给了台州市果阿妹食品有限公司,共计销售额525元。根据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草莓干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实测值为0.0789g/kg,大于标准指标≤0.05g/kg,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草莓干标签由当事人制造,标签上的配料一栏仅标注草莓、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柠檬酸、食用香精),未标注胭脂红,与实际配料不符。上述草莓干共计货值525元,违法所得525元。(三)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从东丰县益生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箱规格为5kg/箱的开口松子,进购价格为300元/箱,共计货款300元。2025年8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开口松子进行分装生产,共生产260g/罐规格的开口松子19罐。上述19罐开口松子中有5罐用于检验,5罐用于留样。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将剩余9罐开口松子均销售给了台州市果阿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28元/罐,共计销售额252元。根据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08-10的开口松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实测值为1.6g/100g,大于标准数值≤0.50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开口松子共计货值252元,违法所得252元。综上,上述草莓干及开口松子共计货值1605元(其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草莓干及松子的货值为777元),违法所得1605元。另,上述草莓干及开口松子均无法召回。<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草莓干,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草莓干实际配料表与标签不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三)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开口松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0包留样草莓干及5罐留样开口松子;2.没收违法所得1605元;3.罚款2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草莓干,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草莓干实际配料表与标签不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三)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开口松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0包留样草莓干及5罐留样开口松子;2.没收违法所得1605元;3.罚款27000元。
27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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