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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永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73990004X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苍南县宜山镇繁荣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8
2022-11-10
(2022)浙0383民初3227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2-19
2015-06-26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503号
其他案由
陈**与吴**、周陈云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5-08-18
2015-08-18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503-3号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陈**与吴**、周**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4-03-03
2014-03-03
(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5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吴**、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868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苍罚罚﹝2023﹞39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苍罚〔2023〕41号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3990004XA。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明,你单位从事针刺无纺布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针刺无纺布生产线2条、气泵1台等。2023年8月29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我局对你单位厂界噪声开展监督性监测,2023年9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为所测厂界点位的等效声级分别为73dB(A)、65dB(A)、65dB(A),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昼间60dB(A)标准值,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等予以证明:1、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并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等事实。2、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项目位置、经营场所分布、监测点位等情况。3、2023年8月29日现场照片5份,证明该项目厂貌、生产情况、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等情况。4、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委托人员的询问调查,证明该项目基本情况、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超标等违法事实。5、监测报告1份(苍环监2023-055号),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不达标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毛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毛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投资人身份和受托人办理有关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等事实。7、苍南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图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9、执法人员执法的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办该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我局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2023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苍罚告〔2023〕41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交陈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苍责改〔2023〕4-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同时,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到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元)。罚款限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凭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户缴纳(缴纳方式详见《苍南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该文书到各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单位领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5日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00)
2464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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