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治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595749212N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区五蚌路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2025)苏0305民初6432号
合同纠纷
泽晟(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
2022-10-25
(2022)皖0311民初2883号
返还原物纠纷
李**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蚌埠淮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3
2022-10-25
(2022)皖0311民初2787号
返还原物纠纷
李**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蚌埠淮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4
2022-10-10
(2022)皖0311民初2787号
返还原物纠纷
李**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蚌埠淮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5
2022-10-10
(2022)皖0311民初2787号
返还原物纠纷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6
2022-09-14
(2022)皖0311民初19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蚌埠市淮上区九扬建材经营部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7
2022-09-14
(2022)皖0311民初19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8
2022-02-25
(2022)皖0311民初49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周**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宏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9
2022-02-25
(2022)皖0311民初49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周**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宏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10
2022-02-25
(2022)皖0311民初49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廖**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宏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3
(2025)苏0305民初6432号
合同纠纷
泽晟(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苏0305民初6432号
合同纠纷
泽晟(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3
2022-10-09
(2022)皖0311民初19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蚌埠市淮上区久扬建材经营部
裁判文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8
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蚌埠市淮上区九扬建材经营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5
2019-07-25
保证合同纠纷
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吉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杨**,徐**,陈**,徐**,戴**,徐**,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0
2025-06-03
(2025)皖0311执5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田**与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01
2021-12-13
(2021)皖03执异1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1-01
2021-09-30
(2021)皖0311执17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31
2021-01-15
(2021)皖0311执3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1-11
2020-10-29
(2020)皖0311执990号之三
租赁合同纠纷
杨**、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03
2020-02-24
(2020)皖民终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03
2020-04-10
(2020)皖03执92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5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10-15
2019-09-24
(2018)皖0311民初8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41594.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9-18
2019-12-10
(2019)皖0311民初24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杨**与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8-11
2020-08-10
(2020)皖03民终6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74159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蚌环﹝淮﹞罚﹝2023﹞26号
2023年6月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发现该公司东厂房北侧遗留的塑料颗粒清洗污水未及时进行清理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因下雨导致污水暂存池内污水漫溢通过厂区雨水管网进入院外北侧自然沟渠造成自然沟渠内水体被污染。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3年6月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发现该公司东厂房北侧遗留的塑料颗粒清洗污水未及时进行清理,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因下雨导致污水暂存池内污水漫溢通过厂区雨水管网进入院外北侧自然沟渠,造成自然沟渠内水体被污染。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的情况;2.2023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侧污水暂存池内塑料颗粒清洗污水漫溢,造成厂区院外北侧自然沟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3.2023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侧污水暂存池内塑料颗粒清洗污水漫溢,造成厂区院外北侧自然沟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案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5. 《授权委托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徐立兴)1份,证明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由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立兴)负责的情况;6.《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查的情况;7.2023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侧污水暂存池内塑料颗粒清洗污水漫溢,造成厂区院外北侧自然沟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8.《废水、地表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北院墙外侧自然沟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9.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具备废水、地表水检测的资质;10.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名采样人员(沈爱芳、齐宇)上岗证,证明2名采样人员(沈爱芳、齐宇)具备废水、地表水采样的资质;11.2023年6月8日现场采样照片证据2张,证明我局委托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的情况;12. 2023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委托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的情况;13.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9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选,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时启动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14.2023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因原委托代理人健康出现问题需更换委托代理人的情况;15. 《授权委托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徐长根)1份,证明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委托代理人由徐立兴更换为徐长根的情况;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件调查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淮)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至12月13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根据表14,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 小 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0% ,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 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次):1次 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罚款金额=[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 ×10万元=2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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