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佐登玮尔陈素芳医疗美容诊所(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素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32P1XQ66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30号A202室之一(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3〕712号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检查安排,依法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30号A202室之一(商场)的厦门市思明区佐登玮尔陈素芳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19个“DISPOSABLE MULTI NEEDLE”产品,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及33个“Fine Micro Cannula”针头,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且该针头已过保质期,上述产品货值合计为568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进货凭证。
当事人经营19个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的产品产品“DISPOSABLE MULTI NEEDLE”及33个无中文标识、已过期的针头“Fine Micro Cannula”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医疗美容诊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提供材料,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经营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1.没收19个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的产品产品“DISPOSABLE MULTI NEEDLE”及33个无中文标识的针头“Fine Micro Cannula”,2.罚款2万元。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妥否,请审批。
1.警告;2.没收19个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的产品产品“DISPOSABLE MULTI NEEDLE”及33个无中文标识的针头“Fine Micro Cannula”;3.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