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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鑫客松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23MA1CCTBUX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E家山水2号楼6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旺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查明:当事人明知所购进的中并不含牛肉成分,将不含牛肉的“蒙古肉”作为“小炒黄牛肉”的原料。上述蒙古肉是当事人从汤旺县馨鑫调料店购进“蒙古肉”的预包装肉制品,背面产品信息:鸭肉、饮用水、五香肉粉等。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等证据证明所售“蒙古肉”是自己合法所得。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当事人称自进货起只销售此一单且未收取顾客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用鸭肉冒充牛肉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小,持续时间短,积极向消费者道歉并改正违法行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5-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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