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鑫双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树林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MA0PX40A2T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沃土壕村东壕口小组D-1-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5﹞46号
经查,法定代表人杨树林于2018年6月注册营业执照从事白酒销售的经营活动,据当事人杨树林陈述因自身原因想省事,于2024年9月将内蒙古城中草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的2000斤41°白酒拉到自己公司(内蒙古鑫双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库房,并分别于2024年10月12日从包头市丰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透明塑料桶、2024年11月8日在包头市腾达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树林特酿”标签。于2024年11月底开始在库房内灌装产品名称为“树林特酿”41°白酒并在店内张贴印有生产信息的标签,售价每斤10元。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法定代表人杨树林自述指认及其妻子郝艳丽微信收款记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树林特酿”41°白酒的金额为1630元(共计163斤);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产品名称为“树林特酿”41°成品白酒54桶(500ML)、92桶(1000ML)、67桶(2500ML)、13桶(5000ML),货值金额为7030元(共计703斤);未灌装的白酒经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称量剩410斤,货值金额为4100元,上述货值金额共计12760元,违法所得为16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验上述产品名称为“树林特酿”41°白酒和单独靠墙摆放的不锈钢罐内剩余的白酒,酒精度数分别为41.9°和42.5°(内蒙古城中草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及证明里显示系42°,当事人制作标签时标注41°),检验结果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6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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