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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兆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MA73837L0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泰安东路5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2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金昌市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08
(2022)甘0302民初2934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金昌市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李**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3
(2022)甘0302民初2934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金昌市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李**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08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9
2022-07-15
(2022)甘0302民初19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昌旭商贸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税稽罚﹝2025﹞15号
你单位收到的销方名称为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时间为2022年4月2日,发票代码:050002000213,号码:01477277,金额99115.04元,税额12884.96元,价税合计112000元,货物名称均为*原油*柴油,规格为0#,单位为吨,数量为16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检查组对你单位取得涉案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如下:(一)货物流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兆兴进行询问,其陈述金昌市昌旭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达成过交易意向,杨兆兴陈述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是诈骗公司,你单位的信息是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在网络上搜查到的。(二)资金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兆兴在询问中陈述,你单位未向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过款项。检查组调取了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未发现你单位向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记录。(三)发票流杨兆兴陈述你单位未收到过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登录过电子税务局看到发票相关信息,也没有认证抵扣过以上发票。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2022年3月至2025年3月份纳税申报情况,你单位在2022年4月税款所属期内申报进项税额60744.50元,2022年5月税款所属期内申报进项税额153.01元,其他月份申报进项税额均为0元;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进项税对应的发票,发现在2022年4月及2022年5月份勾选认证的发票中均无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情况。根据以上检查情况,以现有证据未发现你单位故意取得涉案虚开发票,以上涉案发票被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单位未抵扣进项税,无需转出进项税额,不存在少缴增值税的情况。检查组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金市税稽通〔2025〕23号)要求你单位提供2022年度与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财务资料及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资料,并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但提供情况说明,表明你单位未收到过重庆蓉鼎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且账簿、资料丢失,现已无法提供。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2022年账簿、凭证,且未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行为,决定处以200元的罚款。
200.00元
16203009000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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